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3-31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18日,原告和被告通过买卖房屋契约,并在2004年支付了15000元房款后,于2006年7月17日,通过xx村、潞州区人民政府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将被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户主变更为被告,取得了原属原告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另,2019年8月27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28号文,已经确认了小龙脑村合并到盐店沟村的行政合并行为,被告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分析
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作了说明:“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意见表示: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代理思路
何富民律师代理本案后,向被告收集了相关证据,调取到了被告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取得了原属原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审理意见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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