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30

最高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及答复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1316号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制度,并统一确立了赔偿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因按照户籍进行区分,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一案件有可能城镇居民获赔数额是农村居民的好几倍。
 
今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表明本届政府解决城乡差别的决心。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有农村的户籍但是在城市务工、上学、经商人员大有人在。他们的收入、支出水平绝大部分却与城市相关联,如果继续实行按“户籍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不考虑受害人之间的实际差异,不利于体现法律应有的价值和公正,也难以达到受害人服判息讼的社会效果。“同命不同价”已经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已经关注这一差别问题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为此,针对“同命不同价”的历史背景结合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差别问题方面的有益探索及还未能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同命不同价”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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