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6-08-24
司法信用修复是人民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对主动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正向激励和信用重塑的重要制度创新。实践中,各地法院在修复模式、准入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差异,且法院与政府部门间存在协同不畅、数据壁垒等问题,制约了修复效能的有效释放。本文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实践探索为样本,探讨司法信用修复分级评估框架的构建与府院协同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司法信用修复机制。南关区法院近十年数据显示,涉及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及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修复案件数量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由2015年的64件大幅增长至2025年的1364件。2025年,南关区法院共受理信用修复申请3312件,与2015年受理636件相比,十年间处理总量增长超过十倍,修复成功率也呈稳步提高态势。此项工作的推进主要依托法院与政府部门、工商联等单位之间的行政司法协作,通过联合宣讲、个案审查、出具证明等传统方式开展。如南关区法院依托“绿商桥”法院﹢商会共建站,指导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及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从南关区法院情况看,司法信用修复实践呈现以下特征:一是修复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信用修复申请量从早期年均数百件,预计将迅速增长至数千件量级,反映出经营主体强烈的信用修复需求。二是修复效果受多重因素影响,修复成功率与修复周期长短相关,与地方资源投入、法治环境、部门协作效率密切相关,不同地区、不同个案间成效差异较大。三是修复手段以传统行政司法协作为主,智能化、标准化、跨部门数据共享程度有待提升。
二、现实困境
(一)修复标准与程序碎片化
各地在信用修复的启动条件、审查标准、操作流程和效力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形成“标准不一、效力各异”的割裂局面。
其一,准入门槛不一。部分区域仅作形式审查,履行完毕即允许申请;而部分地区则增设公示期、担保期或第三方信用报告等实质性要求,同类失信主体面临迥异的修复难度,影响制度公平性。其二,修复效力受限。经一地法院认可的信用修复证明,难以获得其他地区、其他领域政府部门或经营主体的普遍采信,修复效果“出不了院、跨不过省”,制约了制度的适用性与吸引力。其三,程序透明度与规范性不足。部分地区在修复过程中缺乏明确时限、统一文书模板及完备的权利告知机制,申请执行人难以预判修复进程,易引发后续争议。
(二)府院协同存在数据壁垒与程序衔接不畅
信用修复作为跨部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实现司法认定与行政管理的高效衔接。然而实践中协同机制仍显不足。
一是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及时。虽然部分区域已建立“点对点”查询渠道,但法院的履行信息与修复决定未能实时、全面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信用信息体系相互孤立、更新不同步,导致已获司法修复的主体在其他领域仍受限制,形成“修复滞后”现象。二是程序衔接缺乏刚性约束。法院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多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告知相关部门,但后续信用限制解除、资格恢复等行政程序的启动时间与完成标准缺乏法律强制力,依赖部门被动配合,易出现“法院已修复、部门未解锁”的脱节情况。三是责任分工与救济机制不清。当申请执行人对行政部门的后续处理存在异议时,应向法院或该部门上级机关寻求救济,目前尚无明确指引,增加了权利实现的成本与不确定性。
三、路径优化
当前,我国司法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正致力于构建科学规范、协同高效且兼具适应性的治理体系。笔者从技术驱动、价值导向、操作实施三个层面,提出了一体化完善路径。
(一)技术驱动层面
建议在现有执行查控系统基础上,规划建设集“信用评估、流程管理、协同联动”于一体的“全国司法信用修复智能管理平台”。
1.集成嵌入式分级评估模块。平台内置依据“履行能力、行为意愿、社会影响”三维度设计的评估指标与动态积分算法模型。支持在线采集多源数据,自动生成初始信用评分与修复等级建议,为审查决策提供量化依据。算法模块应具备区域与行业参数校准接口,以适配差异化评估需求。探索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基于历史修复案例数据持续优化评估模型的预测精度与适应性,实现对修复成功率、再失信风险等的智能预判。
2.实现全流程在线化与协同化。支持在线提交申请、履行证据,法院在线进行审查、听证并生成附统一编码的电子《信用修复证明书》。平台须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行业信用系统深度对接,实现修复法律文书与数据指令的自动签发与流转。法院修复决定一经作出,系统即自动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招投标管理等相关部门发送协同指令,触发系统内同步解除或调整信用限制措施,并记录操作痕迹,实现“裁定一处、修复全网”。建立协同指令执行状态跟踪与超期预警功能,确保府院协同流程闭环、响应及时。
3.应用区块链与隐私计算技术强化可信与安全。将修复申请、审查过程、履行凭证、决定文书等关键数据上链存证,确保全流程记录不可篡改、可追溯。在跨部门数据共享环节,探索采用隐私计算技术,在保障数据安全与主体隐私的前提下,完成协同所需的信用信息核验与分析,筑牢可信协同的技术基石。同时,平台需建立严格的数据分级分类访问权限控制与安全审计日志,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
(二)价值导向层面
司法信用修复制度的规范设计,须在清偿债务、惩戒失信、激励自新、保护债权人权益及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等多重价值目标间审慎平衡,并融入分级评估理念。
一是实施分类施策与比例原则。信用修复并非“一律赦免”,而是对确已改过自新者的“精准激励”。对于经评估履行能力虽弱但行为意愿强、社会影响可控的主体,可依法探索附条件的信用宽限或分期修复;对于评估显示属恶意逃废债、情节严重或社会危害大的主体,则应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其修复资格。修复措施的范围与强度应与失信行为的严重性、修复主体的评估等级及现实表现成比例。该原则要求将分级评估结果直接作为裁量修复方式、观察期限、解除限制范围等事项的核心依据,实现过罚相当与修复可能性的精细匹配。
二是强化权益保障与程序正当原则。信用修复程序关涉多方利益,必须保障当事人知情、参与和救济的权利。在启动修复审查前,应将申请及相关评估情况告知债权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决定应依法送达各方,阐明基于评估结果的裁判理由。可探索设立修复前的公示期或观察期,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听证或提供独立意见,提升程序的透明度与公信力。确保评估算法规则公开、评估过程可回溯、评估结论可解释,防止“算法黑箱”损害当事人实体与程序权利。
(三)操作实施层面
1.以评估为依据的精准启动与分级处理。将分级评估作为修复程序启动的前置环节和核心筛选工具。法院可依据平台生成的初步评估等级与风险提示,对修复申请进行分流处理:对评估等级较高(如A、B级)、事实清晰、争议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查;对评估等级较低(如C、D级)、情况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则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启动听证、第三方评估等深入审查环节,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资源优化配置。
2.规范审查与府院协同执行。第一,制定统一的《司法信用修复案件审查规程》,明确以分级评估报告为核心审查依据,规范材料清单、听证流程、审查要点与文书格式。细化不同评估等级对应的审查深度、证明标准和决策参考框架。第二,依托府院协同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实施细则或由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签发协作备忘录,明确各部门在接收平台协同指令后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内部校验规则与响应时限,并将指令接收率、处理及时率、反馈准确率等协同效能指标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制度刚性。第三,探索并规范“附条件修复”机制,对于评估显示修复意愿强烈、达成和解或提供切实担保,但履行能力暂时不足的主体,可经债权人同意,在设定明确履行计划与监控条件的前提下,先行修复其部分信用限制,助其恢复经营“造血”能力以最终清偿债务。
3.动态管理与风险防控闭环。第一,建立与平台联动的“12﹢6监测矩阵”为核心的修复后长效跟踪机制,对获得修复的主体设定不少于6个月且不超过12个月的观察期,通过平台动态监测常规经营指标与深度信用表现,并根据监测数据动态更新其信用评分与风险等级。第二,完善信用修复的撤销与回溯机制,明确规定在观察期内,若通过监测发现主体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再次严重失信、未按约定履行附加条件等情形,经查实可依法撤销原修复决定,恢复乃至加重信用惩戒,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且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申请修复。第三,畅通权利救济与监督渠道,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修复决定不当的,可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被执行人认为相关部门未依法执行协同指令、不当维持限制措施的,可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信用修复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监督,形成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制约闭环。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