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6-08-27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vv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并就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作出进一步制度安排。作为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纽带,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规范化运行,事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事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动执法司法规范有序衔接的关键主体。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政治引领把准方向、以公正司法夯实根基、以机制完善破解堵点、以职能延伸释放效能,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准行刑衔接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理念引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首要的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转化为履职办案、担当作为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方向引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行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将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中谋划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衔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深学笃行核心要义,树牢正确司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行刑双向衔接在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制度价值。牢固树立依法衔接、宽严有度、罚当其责的现代司法理念,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归其位、有序衔接、同向发力。

  三是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衔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公正高效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根基,夯实行刑衔接制度基础。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生命线,也是行刑衔接的核心依托与制度基石。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审判主责主业,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明确行为法律边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程序运行规则,为行刑双向衔接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一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门槛。刑事审判既是行刑正向衔接的终端闭环,也是反向衔接的启动开关。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守牢行刑衔接的“出入口”。

  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要畅通涉行刑衔接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强化对通过反向衔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度适配、轻重衔接,推动反向衔接机制规范落地。

  三是统一证据审查规则,规范案件办理标准。证据是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纽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双向转化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明确不同证据种类的转化标准、程序要求与审查规则,精准把握正向、反向两类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确保同类型衔接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尺度统一、标准明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层面的有序无缝衔接,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办理标准。

  以多维度机制完善为抓手,破解行刑衔接运行堵点。机制建设是破解行刑衔接痛点难点、保障衔接工作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打通堵点、补齐短板、理顺流程。

  一是健全闭环流转机制,打通案件衔接流程。要完善执法司法案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案件移送、材料交接、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的全链条工作制度。对于审理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规范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与处理建议,推动“出刑转行”有序落地。对行政执法移送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正向衔接流程顺畅。健全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双向流转完整工作闭环。

  二是做实会商研判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要聚焦出刑转行、证据转化、程序衔接等重点难点领域,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常态化会商研讨,通过专题会商、联合调研、类案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难题,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推动将类案裁判标准、证据审查规则等共识成果转化为统一的操作规范与衔接标准,以机制化沟通保障标准统一、衔接顺畅。

  三是深化数字协同应用,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融入数字法治建设大局,推动法院办案系统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监管平台数据互联、系统互通、业务协同,实现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处理结果、涉案财物等在线移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依托新技术,建立行刑衔接案件态势分析、风险预警、质效评估系统,精准识别执法司法衔接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以数字赋能提升衔接机制的运行质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聚焦职务侵占类刑事案件涉税线索移送效率不高、覆盖有限的问题,联合税务机关搭建了“漏税线索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场景,通过智能筛查模型从海量文书中精准识别漏税线索,持续向税务部门推送有效线索,已助力追缴税款超4000万元。

  以深层次职能延伸为路径,提升行刑衔接治理效能。行刑双向衔接不是单向的案件流转,而是协同联动的治理体系。我们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特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自觉融入治理大局,推动行刑衔接工作从“个案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变,实现行刑衔接效能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系统治理。在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深挖类案背后的行业监管盲区、机制运行漏洞、部门履职短板,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建议跟踪督办与反馈落实,确保司法建议落地见效、发挥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行业监管提质、制度体系完善。

  二是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助推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社会关系有效修复贯穿行刑衔接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层分类构建诉前、诉中一体化多元解纷网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更多轻微违法、矛盾争议小的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反向衔接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机制促成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融入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协同治理实效。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动各方形成共治合力。常态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处置各类涉罚涉罪风险。充分激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基层网格队伍力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法治宣传、风险预判,把执法司法衔接链路延伸到治理末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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