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7-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陈某所遗失手机的损失8500元。”近日,石阡法院法官龚军师到石阡县泉都街道银丰村宣判了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拾得手机拒不返还,邓某成为被告】

 

原告陈某系石阡县城内某蛋糕店的员工,2024年2月,陈某在外出派送蛋糕时不慎将自己刚刚花费95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丢失,陈某随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失物招领,后得知该手机被邓某拾得,陈某当即与邓某联系,表示希望邓某返还该手机,自己愿意支付邓某1000元表示感谢,但是邓某要求陈某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返还该手机。陈某无奈之下,向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与陈某一同到邓某家中进行协商,但邓某还是不愿返还手机。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石阡法院,要求邓某返还该手机。

 

【不当得利拒不返,需承担民事责任】

 

石阡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被告邓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案件进行调查,邓某对拾得原告陈某手机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该手机是自己捡到的,而不是自己偷盗或者抢劫而来,因与陈某在沟通时存在言语冲突,表示如果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自己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且手机现在已经被其孙子玩丢了。得知此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该案件。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邓某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现邓某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失,该行为已经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且邓某要求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其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的意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邓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8500元。

法官说法: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诚信精神的重要体现,诚信精神也是从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之一,是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如企图将拾得的财务占为己有,还可能触犯法律。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镜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一个诚实守信、拾金不昧的新时代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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