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16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下午,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队民警在长治市潞州区东外环路对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副驾驶座下存放有疑似毒品,遂将其抓获并报警。后长治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并在车内查获疑似毒品15包共计净重692.34克。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胺成分的毒品共计90.17克,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共计602.17克。我所何富民、武昊律师作为被告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当庭认罪认罚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材料已做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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