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0日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诈骗罪所涉事实有诈骗王某45万元,因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后又与他人结成新的恋爱关系,王某给张某打款45万元,之后报案称张某诈骗。之后公安机关对张某在某县所涉及的非法拘禁进行进一步侦查与立案,并对张某给其他四人找工作所涉及的5万元诈骗的事实进行调查,也纳入本案范围。遂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5日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张某被判处10.6年有期徒刑。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思路:

  我所接受本案后发现如下事实:

  1、张某讲述:本人没有诈骗王某45万元的事实,45万元是王某归还张某平时借给王某的钱,是王某返还张某。

  2、本案支撑王某称张某诈骗的事实有:汇款单一支、张某2010年的手机短信十一条,王某2011年手机短信8条。手机短信无法相互印证王某所述诈骗事实。双方的手机作为定案依据的短信载体,张某的被收缴,但未在一审时向法庭出示,王某的手机自始未被收缴。

  3、非法拘禁案已经县区法院审结,张某未被列入被告范围。

  4、张某为他人找工作收取了15万元现金,但均未给别人找成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何律师将辩护思路重点放在45万诈骗的事实是否构成上。

  通过对公安机关收集的手机短信的分析,以及手机未在当庭出示,王某手机未被列入证据范围收缴,并收集张、王情人关系的证据,完成了一个事实上可以否定45万元诈骗案的事实链条。

  案件办理:

  何律师先是通过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阐明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相互有借款的事实,并用图表示意的方法,充分阐述上述事实和理由。得到了审理本案法官的认可。

  结果:

  张某从原来的10.6年的刑期改判为3.6年的刑期。(为保护的行使人隐私,以上案情所涉人名均已作出修改,具体案情没有全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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