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20

案情简述
一、寻衅滋事罪
20xx年5月,承建平顺县红色旅游公路的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协商以4000元租赁其位于南坡村某地的场地设搅拌站。施工开始后,王某阻拦施工要求拆走搅拌机,经双方协商,王某某给付王某1万元后继续施工。此后的施工过程中,王某又以各种理由多次阻拦施工,王某某因怕延误工期,多次支付给王某现金共1万元。施工结束后,王某以场地损坏为由向王某某索要1万元,王某某被迫将价值8000元的搅拌机留在场地,后王某将该搅拌机借给张某使用。
二、强迫交易罪
王某某租赁被告人王某场地后,被告为了让其父亲在搅拌站看场地,就以不让王某某看场地的工人住他的房子为由威胁王某某,王某某被迫同意让被告人父亲看场地,并支付被告人父亲看场地工资9000元。
办案思路
2019年x月x日,我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被告王某的辩护律师。何富民律师深入了解案情,代理被告参加了一审诉讼。
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标准,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租赁给王某某的场地,租金的形成,由4500元到10000元,是被告王某觉得王某某进场有大型车辆,会对水泥地造成损毁,觉得不合适,王某某提出涨租金,双方才开始合作的。在施工工程中,王某某也没有阻拦施工,其吊车只是停在场地上,不存在阻拦王某某施工的问题。其次,是王某某觉得自己划不来没有去拆搅拌机,不是王某强占。最后,本案,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某之间属于合同债务纠纷,即使是占有、强拿硬要等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有权决定房屋是否出租或允许他人居住,不让王某某的工人居住他的房屋,这是被告人王某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不让王某某的工人住被告人的房屋这样的威胁,这远远达不到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次,本案强迫交易罪中韩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都是听王某某说的,强迫交易罪的证据实际上只有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也不认可王某某说的话,实际上就是王某某主动让被告父亲去看场地的。
综上,对王某某和被告人之间而言,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被告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有失偏颇。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元,由王某某领取。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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