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3-06

产检过程中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须担责。近日,XX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宋春梅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自怀孕以来,宋春梅每月都要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结果均为胎儿发育良好,未发现异常。2014年1月16日,宋春梅分娩后发现婴儿兔唇。宋春梅夫妇认为医院在产检中未发现出胎兔唇,致使胎儿错误出生,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院辩称:宋春梅怀孕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未发现胎儿有致死性大畸形,婴儿出生后兔唇,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超声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予以必要说明。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宋春梅夫妇精神受到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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