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09

成功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利、原审第三人张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分析:
被上诉人张某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民律师通过多方收集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举证质证认为,证据一,真实性不认可张某岗和白某某是夫妻关系,他们之间转账不止有这一笔,张某岗转给白某某的钱更多,无法证明是还的夫妻共同贷款。证据二,贷款与还我们款没有任何关系,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说明还了张某利的钱,和她一审说法不一致。并提供新的证据有:张某利在北京打工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根据发工资的情况,证明张某利在本案上诉人所说还款时间,张某利根本不在平顺县。上诉人的上诉事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代理思路:
何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剖析案情,充分收集证据,发现上诉人白某某一审和二审中证明还款所用证据不一致,所提供证据均与是否还款无关,成功推翻上诉人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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