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4-01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乃叔嫂关系。被告父母刘某和陈某生前,原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照顾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及衣食住行。2012年冬天,陈某瘫痪后,由原告每月出资1500元用于雇保姆照顾老人,一直至其死亡。而刘某病重时,由于原告丈夫去世且被告已经实际掌握了刘某的工资卡,被告的妻子才去照顾刘某,后被告夫妻二人住进了刘某的家里。
据悉,自2017年7月27日起被告及被告的妻子就已经掌握了刘某的工资卡和医保卡等财物,而刘某生前自己身体有疮,也只能请求原告帮其购买药膏。2023年10月13日,刘某去世,被告和被告妻子并未及时告知原告刘某死亡的事实,而是在2023年10月14日上午10时15分原告才得知此消息,匆匆从朔州赶往长治,在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处理了刘某的丧事。
另,原告因工作单位福利较好,分配到的福利常常与被告妻子平分,被告的妻子和女儿所住房屋也是由原告提供,从未支付过水电费及物业费。除此之外,被告还有一个哥哥刘某义,其买墓地的价款也是由原告代被告支付,被告答应的偿还始终没有下文。
现在,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留下的遗产、抚恤金及丧葬费全部由被告一人独占,原告理应得到的遗产份额没有依法进行分割,无奈之下,选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何富民律师接到此案后,原告告知何富民律师,被告手中有刘某生前的遗嘱,但不知真假。何律师表明,确定遗嘱的真假是能否分割遗产的关键影响因素。
《民法典》关于遗产及遗嘱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审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因遗嘱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但需给予原告一定的房屋补偿款,其余遗产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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