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1-07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曹某(化名)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其中两次向秦某(化名)出售0.3克、0.3克,三次向曹某(化名)出售0.5克、0.5克、0.3克。2014年3月6日,某市民警在被告人曹某家中和隔壁房顶,查获其藏匿的毒品甲卡西酮57.2克、咖啡因99.1克及电子秤1台、锡纸一包等物品。综上,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共计158.2克,其中甲卡西酮59.1克、咖啡因99.1克。另查明,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曹某的坦 白,在曹家厨房竹篓内查获部分毒品并找到证人曹某、秦某。
本案一审某市基层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发罚金10000元。
曹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何律师的努力,成功使二审法院改判。何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曹某在公安机关掌握全部案情前坦白,主动交代部分毒品的藏匿地点以及两名购买毒品的证人。2、其拒绝向曹某第三次出售毒品,构成犯罪中止。3、查获的毒品中有部分用于自己吸食。
法院最终采纳了何律师的意见,曹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认自家厨房竹篓内藏有毒品,主动交代两名证人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该供述收集到定罪关键证据。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的价值、阶段、程度,依法可以对其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处罚。最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某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作修改,本案例作为学习探讨案例为本所律师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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