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1-06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年因双方孩子在同一小学同班上学相识,而后在同学家长组织的活动及外出旅游中逐渐熟悉,成为朋友关系。此后,被告假借其经营的两家店铺进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邀请原告一同旅游、赠送小礼物等手段,逐步增进双方感情,最终诱使原告将案涉借款借给被告,数额达200多万元。然而,被告在偿还少量款项后,不仅对剩余款项拒绝偿还,还对部分款项拒绝承认,原告多次讨要无果,且被告预先抵押给原告的不动产也在被告向原告借款之前就转移至他人名下。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原告一起梳理案件思路,搜罗证据,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重点围绕借款合意、资金流向及被告虚假抵押等关键事实展开。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完整还原被告骗取借款的全过程。最终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其应得的利益,被告应当在七天内偿还原告200余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
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
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
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
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
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两百余万元,被告A店铺在7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B店铺在100余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的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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