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6-01-07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呈爆发式发展,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尤为显著,部分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下简称AIGC)在外观上与人类作品难以区分,且不断有更多相关成果涌现。在此背景下,如何基于“独创性”维度对AIGC进行审视,选择何种法律保护措施,是当下著作权领域的热门话题。
一、AIGC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AIGC蕴含巨大经济价值,其著作权保护直接关联多方主体权益,与市场秩序、创新活力与行业发展关系重大。AIGC的著作权保护能有效激励智力创新活动,人工智能创作并非孤立完成,而是多方主体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算力及创造性劳动的协同成果。
在保护AIGC时,准确判断独创性是其核心,以此确定是否将其纳入受保护对象。属于思想范畴的AIGC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数据、信息素材、算法规则等非创造性表达,因不具备独创性,即便源自人类创作也不受著作权保护,通常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践中,应进行个案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围绕独创性开展严格审查。
二、何种AIGC可获得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当一件成果属于文学、艺术、科学范畴,且为兼具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时,方可被认定为作品,而AIGC恰好符合这些认定标准。
三、AIGC著作权的归属
明确著作权归属需以使用者为中心,人工智能使用者付费获取软件使用权,通过提取梳理素材、输入具体指令推动作品生成,是作品创作的实际推动者,给予使用者著作权,既符合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在逻辑,又能有力推动作品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实现著作权制度的激励目标。
同时要兼顾投资者利益,投资原则对当前著作权归属起到良好补充作用,著作权法根据投资者身份、投资方式等差异,对作品权属作出针对性规定。在人工智能领域,若作品由投资者投入大量资源产生,可参照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规定界定权属,例如委托创作中,无明确约定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
此外,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关于著作权归属,民事主体可通过签订合同自主确定,实践中,人工智能软件拥有者通常会与用户签订协议,清晰界定著作权归属并添加水印作为标识,应尊重此类合法约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权利预期。
在AIGC的著作权地位问题上,随着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需尽快制定司法保护方案,构建专门法律框架,护航人工智能创作。
结合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实践中可探索以邻接权保护为重要补充,通过邻接权制度明确投资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与著作权保护相互配合的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破解当前法律保护困境。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充分考量人工智能创作的特殊性,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确保法律保护既不过度宽泛,也不出现保护真空,实现权利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当人工智能设计者与利用者分离时,为平衡双方利益,可通过立法将著作权在设计者与利用者之间实现合理转移让渡,并对权属规则作出适应性修改,使利用者拥有排他权利。这样一来,设计者可通过许可使用获取合理收益,利用者能无障碍使用作品盈利,形成行业内创作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局面。在权利分配过程中,也可参照邻接权保护制度设计,既保障设计者的技术研发回报,又兼顾利用者的使用权益,同时为投资者、传播者预留合理权利空间,以此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