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1-23

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甲方(被申请人)xx公司与乙方(申请人)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内容为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建设方案内容进行80个监控点的建设,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成方式由甲方分四年支付给乙方,每年22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方案施工,期间由于公安部门的实际勘察有一部分不需要施工,乙方实际完成了60个点的监控点建设合计80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及公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验收,但未做书面报告。09年甲方支付了乙方22万元,11年支付了乙方18万元,后因甲方自身单位领导层人事的变动,乙方多次索要工程欠款无果。

2014年5月12日乙方依据当初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要求甲方依约定返还工程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办案思路

2014年4月我所受乙方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何律师在开庭前多次接见当事人认真的了解了案情,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后,分析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两点:

1、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因没有书面验收报告庭审中甲方主张乙方只完成了50个点的建设,我方主张完成了60个点的建设。

2、甲方就本合同已支付的工程款,庭审中甲方主张还有24万元和6万元两次转款也是甲方付的工程款。

代理意见

1、就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何律师指导乙方提前找到有关合同施工明细并当庭提交,甲方提交了其单位保存的市公安局要求做好对287个点的保障工作的函告和由另一承包方承建的237个点的验收报告,何律师当庭提出市公安局的函告并不能证明总工程即有287个点,验收报告为复印件不予认可的抗辩。

    2、就24万元和6万元两次转款,何律师也指导乙方提前找到与其有关合同和相关证明并当庭提交,驳回了甲方的抗辩。

审理结果

最终某仲裁庭采纳了何律师的意见,裁决甲方偿还乙方工程款4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作修改,本案例作为学习探讨案例为本所律师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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