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7-24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吸食毒品后联系李某到其住处,因怀疑李某强奸过其前妻,遂持匕首捅李的胸部,李某受伤逃至该小区院内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前张某分别于2000年11月30日囚犯抢劫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15年4月10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思路:
我所接受本案后发现如下事实:
1.张某吸食了毒品,神志不清,他自身没有捅死李某的犯意。
2.张某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3.其家属代其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鉴于上述情况,何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张某吸食了毒品,神志不清,他自身没有捅死李某的犯意。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2.证明被害人强奸过张某前期的证据确实,如果确有此事,被害人存在过错。
3.张某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这些情节应当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考虑。
4. 其家属代其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赔偿。此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件处理:
  何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张某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代其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审理本案的法官的认可。

案件判决结果:
某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端怀疑被害人李某强奸其前妻,持刀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张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对张某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公诉人所提公诉意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
本案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情所涉人名均已作出修改,具体案情没有全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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