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11-24

涉嫌贩毒,最终无罪释放

     李XX因其经常出入赌博场所参与赌博,XX县公安局在查办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李XX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出入并与几起毒品交易吻合,李XX曾经使用过的尾号为533的手机号码也曾经有与长治地区毒贩的通话记录。据此,李XX于2015年10月19日被山西省XX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强制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0月28日,我所接受当事人李XX妻子王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李XX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全程的辩护律师。何富民律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贩毒案件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对当事人李XX的知情近亲属进行了详细的约谈,随后多次前往XX县公安局了解案情,与专案组民警进行沟通。
因公安机关此前未曾告知当事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址,且何富民律师要求会见涉案当事人的请求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何富民律师向XX县公安局多部门呈递了《要求你局依法将李XX监视居住的地址告知我所辩护律师并准予会见的函》,在这份函中,何律师运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办案公安局依法告知涉案人员李XX的监视居住地址,并保障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
    在得以会见当事人李XX后,何富民律师通过前后4次对当事人的详细询问,发现案情存在重大错误。再次经过仔细核对所有情况后,何富民律师认为当事人李XX并未涉嫌贩卖毒品,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应当无罪释放。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XX县公安局多部门递送《要求无罪释放当事人李XX的请求书》,并同时向管辖检察院呈递。
    请求书载明理由如下:
    一、李XX陈述其本人未参与贩卖毒品
李XX系广东人,经常在广州市的多个场所参与赌博,从未参与过贩卖毒品犯罪。赌博过程中认识了一个叫做X姐的人,该人曾使用过当事人李XX的银行账户,如果这个账户中有公安机关认定的毒资,那也是X姐存入并为其所有的。X姐是因为欠当事人的赌资才借用这个账户转账。贵局应当甄别李XX与X姐之间是否有毒品交易行为。
至于李XX曾经使用的尾号为533的手机号,X姐等人均使用过李XX的手机,并不能确定李XX就是与长治地区毒贩有联系,而且据长治地区的毒贩交代,也不认识一个叫李XX的,也没有过交易行为。
    二、请求你局依法无罪释放李XX
作为李XX的辩护律师,我们有义务向你局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望你局,认真核对全案案情,排除李XX参与你局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件的犯罪事实,对李XX无罪释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后,何富民律师又多次前往XX县公安和XX县检察院反映情况并呈递材料。最终,XX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无罪释放了李XX,至此何富民律师顺利完成了本次代理。后考虑到李XX家庭经济困难,何富民律师又主动决定退还部分代理费,受到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感谢。
本案的代理过程中困难和阻力很大,同时当事人李XX与毒贩之间的经济往来多有牵连,实际办理过程中取证等都比较艰难,最终能为李XX争取无罪释放的处理结果,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我所办案律师的专业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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