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09-20

案情介绍
被告武某被检察院指控,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上级拨付给该村的移民小区搬迁款100万元取出,将其中72.9万元挥霍。2013年3月,该村在镇政府核算中心报账时,被告人指使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张某以该村移民小区建设承包人李某的名义虚开金额为55万、15万、2.9万元的三只领条,将其挥霍的72.9万元报支。该县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武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思路
2016年3月,我所受委托人武某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被告人武某的辩护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调查实际案情,调阅相关证据笔录,以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为被告人武某进行了辩护。
代理意见
 1、被告人武某建设小区账目不真实,其确有多项支出,指控其贪污数额不客观。
2、本案中有部分口供和证人证言形成对立,不能互相印证,不能仅凭口供和证人证言确认有犯罪事实。
3、单凭施工方的施工流水(包工包料非决算资料)及建设方的不完整会计资料来评判被告是否有贪污事实,显属不当。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该县人民法院部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武某退出账款63.7万元,退出后由该村委会领取。
至此,该县法院在充分考虑辩护人何富民的辩护意见下,该贪污罪案件以成功为被告人取得从轻处罚结果告终。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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