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7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xxx双方系朋友与合作伙伴关系。20xx年x月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积蓄五十多万元整借给被告,被告当面写下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xxx现金五十多万元,此笔借款在本月底前归还,借用期间负责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出借人利息;20xx年x月x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向被告贷款几十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并有担保人xxx在借条上一并署名。后来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xxx主张权利要求还款,被告称暂时缺钱,一再拖延,拒不归还本息。此间,原告也多次向担保人xxx要求承担担保代偿责任,也被拒绝。
办案思路
20xx年x月,我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原告xx的委托代理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经过查证得知,原告xxx有提供的借据,银行取款凭证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从这个角度入手,代理律师为原告xx进行了辩护。
代理意见
1.本案被告xxx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却未按期还款,现原告持借据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予法有据,我们对其没有意见.
2.被告xxx与xxx系夫妻关系,借款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理应由家庭共同财产偿还,所以原告要求被告x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予法有据,我们对其没有意见.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xx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五十多万元,并自20xx年x月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二十多万元,并自20xx年x月x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xxx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材料已做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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