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05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


 用人单位若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涉诉的话,仲裁时效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提出抗辩理由的重要选择。若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将不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如何计算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是否获得支持,能够支持多少,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对此,“向吉律师”的观点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种是一般时效,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限是一年;另一种是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算,期限也是一年。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当适用哪种仲裁时效则要从双倍工资的性质上来分析。笔者的观点认为,此处的双倍工资属于一种惩罚性赔偿金,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处罚,与劳动报酬不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正常的劳动而获得,具有对价性,是劳动力的价值体现。所以,双倍工资虽然名为“工资”,但其实质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一种赔偿金。

  既然双倍工资的性质属于赔偿金而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权利主体在主张权利时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向吉律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许可以规避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他的法律责任是无法完全免除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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