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8-13

 

昨日(10日),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再审开庭。2014年7月,不满18岁的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案件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就在该案开庭前的4个月前,两高出台相关批复,要求司法机关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情节,对“涉枪”刑事案件差别化对待。

  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在昨天3个半小时的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与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围绕着这两个焦点进行辩论,律师坚持刘大蔚无罪,而出庭检察员原则认为,两高的批复,不宜在此案中适用。

  在庭审程序进行完毕后,刘大蔚向法庭三鞠躬表示感谢,此后他表示自己买枪的行为确实是“做错了”,但走私武器这个罪名对涉世未深的他而言过于严重,希望法庭对自己轻判。

  购仿真枪青年判无期后获再审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大蔚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刑法》第151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0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刘大蔚与家人提出申诉。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决定,再审此案。

  刘大蔚感谢法院给自己“希望”

  “我是军事迷,买枪某种程度是为了满足我崇拜军人的虚荣心。”昨天早上8点半,案件再审开庭后,刘大蔚向法庭这样解释自己购买仿真枪的初衷,并感谢法院再审此案,给了自己又一次希望。

  刘大蔚的父母旁听了此次庭审,母亲胡国继看着头发被剪成“短寸”的儿子,显得有些心疼,她说从小到大,刘大蔚把周杰伦当成偶像,每次被父母逼着理发,他都会不厌其烦地与发型师“谈判”,最终还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留着与偶像一样的发型,而服刑两年多的刘大蔚不仅变化了发型,还戴起了黑框眼镜,天天在监狱里学习法律,列出书单让母亲帮助购买,并自己书写申诉材料,此次庭审,刘大蔚也始终将几页纸握在手中。

  根据8月9日庭前会议中,检方与辩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同一性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两个焦点问题展开。

  庭审过程进行了3个半小时,在最后陈述阶段,刘大蔚先是起身向法官、律师和旁听席三个方向三鞠躬,并再次表示法院的再审给自己带来了“希望”,随后他感谢了父母的不离不弃与律师的鼎力相助,并表示自己至今仍怀有一个从军的梦想,“买枪我确实做错了,但走私罪对我来说太重了,我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判罚,让我能尽快回归社会”。刘大蔚说,如果允许,他还想报名参军报效祖国。

  庭审于中午12点10分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攥着自己准备的辩护材料的刘大蔚始终显得有些紧张,庭后在与父母见面后,母亲胡国继说,自己的儿子一直在发抖,以至于没有在法庭上宣读自己已经写好的辩护意见。

  此案未当庭判决。

  ■ 庭审交锋

  定案证据的同一性是否存疑?

  在刘大蔚案原审判决中,确认刘大蔚2014年7月从台湾卖家处购买24支仿真枪,随后,该批枪通过走私进入大陆,于7月22日被海关查获。

  对此,辩护人提出,上述定案证据的每个环节都存在断裂:在购买环节,购物清单与刘大蔚选购的枪的种类存在差距,购物清单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查扣枪形物确实是刘大蔚所购买;在发货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是刘大蔚所联系的“碧海蓝天”所发;在海关查扣环节,从查扣到鉴定,中间存在20多天的间隔,保管链条断裂,不排除枪支被混淆、调换的可能;在鉴定环节,枪支证据被污染,查扣枪支与鉴定枪支标签不一,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刘大蔚无罪。

  对此,检方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购物清单经过篡改,或者查扣和鉴定环节存在问题,枪支标签不一,不能证明鉴定枪支与查扣枪支存在不一。

  两高批复是否适用于本案?

  根据辩护人徐昕律师介绍,刘大蔚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一个原因是,我国近些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并且均与枪支认定标准有关。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作为法律依据被采用的枪支标准,来自于公安部2008年出台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便认定为枪支,而通俗化解释这个标准,就是“在不到一米的距离向人的眼球射击,可能会造成伤害。”徐昕说,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大部分硬物都会伤害眼球,这个定枪标准明显过低。

  刘大蔚等一系列涉枪案的判决,直接导致了两高对“涉枪”案审理做出相关批复。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应当综合考量外观材质、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因素。

  在昨天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认为,按照刑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两高的最新批复对刘大蔚案进行审理。

  检方认为,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因此,刘大蔚案再审不应适用两高关于涉枪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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