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8-28

早上,孙某在水泥路施工路段处进行施工,没想到倒车撞倒行人金某最终死亡。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26日9时40分,被告人孙某驾驶“北京”牌变型拖拉机,在五河县申集镇某村水泥路施工路段处,由西向东倒车时碾压到行人金某,造成金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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