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28

曾经轰动一时的陕西富平医院大夫贩婴一案正在调查中,此事涉及我省运城市临猗籍的妇女潘某和儿子崔某。据公开信息称,作为贩婴大夫“下线”的潘某母子已经被警方抓获,潘某4年前参与的一宗贩卖7名婴儿的案件也因此再度曝光,由运城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为什么会有贩婴这样的黑色生意存在?连日来,记者在运城展开走访调查,努力寻求答案。

1 私自收养逐渐变成买卖

因为一件烦心事,运城市某县居民李某这些天不愿意回到原来的住处。李某的女儿和女婿在外地上班,结婚多年没有生下孩子,进医院检查治疗也没有效果。眼看小两口都30多岁了,李某一家终于无奈地做出一个选择:给女儿收养一个孩子。但最近几天,李某听说女婴的母亲有反悔的意思,想要讨回孩子,这让她左右为难。

生不下孩子就想法收养一个,运城一直有这样的风俗,并不新鲜。但在多年前,收养别人家的孩子,也就是给点“营养费”之类的意思一下,双方主要商量的就一点:孩子是不是可以和亲生的父母来往。而收养亲戚家的孩子,有时候甚至都不“意思一下”。

8月22日上午,50多岁的老张对记者说,他自己就是被亲生父母收养给了姑姑家,“大半辈子下来,倒也没有发生过什么麻烦事儿。”

而近些年来收养孩子,逐渐变成了买卖,相当于拿钱“买”个孩子。

2 合法收养须经严格程序

“私自收养不合法,没有履行法律手续,不办理收养证,如果将来产生纠纷,法律不保护收养者的权利。”21日下午,运城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的工作人员刘国增对记者说。

“民间收养在法律上的准确称谓是收养。”刘国增调入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还不到3个月,但已经接触到至少4起收养咨询,他每次都依据法律进行解释。

“在法律上被收养人的分类是12类,我们普通人接触到的情况,比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没有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等等。”运城市盐湖区民政局社会股负责人侯全吉告诉记者,被收养的弃婴或者儿童,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手续,比如必须有公安机关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必须在登报公告两个月后查找不到生父母,必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等等。

“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我们不予办理,假如是买来的孩子,装作是捡到弃婴,太容易作弊了。”侯全吉说。

在盐湖区民政局社会股的弃婴登记档案中,有一个8月15日被某村三名村民捡到的男婴信息。记者看到,在送到运城市社会福利院抚养前,从村民的证明、到公安机关的证明,再到民政部门的登记,有6个程序。而随后是否有人会收养,还需要福利院考察收养人符合条件后,再到民政局办理收养证。

据介绍,即使是三代以内的血亲,收养程序相对简化,也需要计生部门核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被收养人是计划外生育,生父母需要接收相关处罚,而收养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不能收养。“我们的要求就是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履行,不允许出一点差错。”侯全吉说。

3 私自收养成为非法贩婴诱因之一

记者在盐湖区民政局了解到,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案例,每年基本不超过5起。相对于民间真实的收养情况,这个数字算是很小的。

既然有合法的渠道,为什么还会出现私自收养的情况?

李某说,她自己曾去过福利院咨询收养事宜,但是被推荐的孩子基本都有各种非健康症状,而要想等到一个完全健康的孩子,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了。“确实有健康的孩子,但是比例很少,有收养意愿的太多了。一些有小毛病能治愈的孩子,都不难找到人来收养,比如唇腭裂孩子,在修补手术后,很多都被收养了,包括国外的一些爱心人士。”一位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说。

民间有太多的民政机构监管外的收养案例,这些收养人在规避什么?“好多事情看似合理但不合法,比如我自己怀了个孩子,没办法养,就无条件送给你了。按情理来说,你还不给我一些经济补偿么?但按照法律规定,这样做就形成了买卖孩子的事实,明显是违法行为。”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说。

除了经济补偿的因素,按照收养程序,生父母和收养人都必须出具详细的身份证明,而在现实中,一些私生子女的生父母尤其是未婚母亲,极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身份,以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而在收养人一方,一般也不愿意自己收养的孩子知道生父母的情况。

收养人还忌讳孩子的生父母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免日后反悔找上门来认孩子。一些计划外生育的生父母,则通过私自收养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无论是出于对收受金钱、严格收养程序还是感情的生活规避,这都让合法的收养处于尴尬境地。

也正是这样的现实,给类似陕西富平贩婴案中的非法贩婴者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一些人为了金钱利益铤而走险,甚至成为职业贩婴者。于是,不问孩子来历的民间收养,也成了非法贩婴的一个重要诱因。

4 收养困局亟待寻求立法突破

没有合法收养程序,就上不了户口,这原本就是阻止非法收养的一种法律保障,但现实情况,却往往让公安部门左右为难。

1995年,盐湖区居民张玉芳老人和同伴晨起锻炼时,在家附近的铁道旁捡拾到一名女婴,良善的张玉芳老人把女婴带回家,随后联系民政部门打算送走。但是不巧女婴开始生病,老人就开始张罗着给女婴看病,两个月之后孩子痊愈了,老人又舍不得送走了,想等孩子长大一些再送,反反复复一直到了2008年。因为不符合收养政策,这个13岁的孩子一直是“黑户”,上学等问题面临着很多烦恼。在本报报道后,政府部门协助,盐湖公安分局特事特办,为女孩解决了户口问题。

针对此类情况,曾经长期分管户籍工作的一位公安局负责人认为,由一个未成年人长期承担并非自己过错导致的后果,既不人性化,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事实上,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拖延多长的时间,防止非法收养的上户障碍基本可以突破。尤其在人情浓厚的农村地区,收养孩子的人家往往可以在出生证明上找到上户的“通融”办法。没有生育能力的人家更不必说,缺男孩的收养儿子,缺女孩的收养姑娘,即使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也极少会被邻里举报。

查处非法贩婴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由计生部门查处,而让刘国增和侯全吉他们无奈的是,身在负责办理收养手续的民政部门,却缺少发现私自收养违法行为的渠道,所以很少能去主动制止非法收养行为,“我们所能尽职的,就是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建林寻子网”的创建者、同时也是拐卖儿童受害家长冯建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对拐卖儿童行为有严格惩治规定,但却没有对买方加以追究。为此,他呼吁“买卖同罪”能够进入法律,加大对买卖儿童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记者 胡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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