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10-09

建设工程领域的全过程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 “阴阳合同”(黑白合同)
有关“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为准来结算工程价款,即我们所称的“阴阳合同”以阳合同为准结算工程价款。
        清单报价不可变,定额报价为可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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