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11-21

                    《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如何有效利用试用期制度
  

  《劳动法》实施以来,各用人单位广泛利用试用期制度,给企业赚取最大的利益,但是试用期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一把双刃剑,适用得当,用人单位能以最小的代价甄选出最优秀的人才,适用不当,甚至滥用,又会陷入极大的法律风险。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的钱正强律师就“用人单位如何有效利用试用期制度”话题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试用期长短应根据员工岗位的性质和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定。如果岗位是低技术的简单劳动岗位,那么,没必要设定过长的试用期。比如清洁工,麦当劳的清洁工在上岗前试用期7天就可以了。为什么?清洁工不需要什么技术,属于简单劳动,没必要设定几个月试用期。但是,如果岗位是高管或技术人员,那么,短时间内无法考核他是否能适应岗位,所以,对高管和技术人员来说,应该设定三个月以上试用期较为合适。试用期究竟设定多久才合法?试用期长短的设定必须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匹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精神,设定试用期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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