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12-27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出生于199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山西省长治 人,现住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女,汉族, 年7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8,山西长子县 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
执行请求
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元,共 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已于二〇一三年 月 日判决作出(2013)城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结果为“限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 转让费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为 元,共计 元。如果被告 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时至今日,申请人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为此,申请人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望贵院依法对 进行强制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