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6

2018年7月11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自制枪支案件,被告人王某在多次公安机关问话时陈述,自制枪支是自己从垃圾堆中寻找合适配件自行打磨制造而成,主要是为了防身和伺机报复离异妻子,酒后向儿子展示枪支的时候透露其目的,儿子为了维护母亲的安全,举报自己父亲自制并持有枪支,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母亲。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子弹、钢珠等,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3月9日,舒城县公安局接举报称被告人王某在住处藏有枪支,遂于次日凌晨至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王某住处检查,查获疑似枪支1支、疑似火药1瓶、钢珠8个、疑似子弹13枚,后王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同年3月15日,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枪支、火药(照片)等物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嫌疑人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儿子王某某、束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罪行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的性能,其行为尚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子弹、钢珠等,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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