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8-13

 

以介绍工作为名骗他人至传销窝点,搜走其随身物品、以打牌、聊天、上课、看守、体罚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杨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畅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肖某分别于2017年11月初被网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江西省进贤县某民居五楼传销窝点。为迫使李某、肖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畅某伙同吴某、华某(均已另案处理)搜走李某、肖某随身物品,限制李某、肖某人身自由。2017年11月10日早上,被告人杨某离开该传销窝点,当日中午时分,肖某趁看守人员疏忽之际,从传销窝点窗户爬下楼却不慎摔伤,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李某在转移时逃离。经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10月份被害人祝某被网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江西省进贤县,先后被非法关押在某宾馆旁一居民楼五楼传销窝点和某菜市场居民楼四楼传销窝点。被告人杨某在某宾馆附近一居民楼五楼传销窝点内以打牌、聊天、看守等方式参与限制了被害人祝某的人身自由。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陈某、张某在网上被网友以介绍工作、谈恋爱的方式先后骗至进贤县某菜市场对面一居民楼四楼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畅某伙同王某某、龚某、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搜走随身物品、聊天、打牌、上课、体罚等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祝某、陈某控制在传销窝点内。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祝某在被转移至其他窝点时逃离控制并报警,随后被害人张某、陈某被解救出来。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之后,被告人杨某被某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被告人畅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畅某为使被害人肖某、李某、祝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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