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8-09-30

 【案情】   家住广东省阳江市的吴某2018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按揭贷款。9月17日,受超强台风“山竹”的影响,吴某的房屋被损毁,无法居住使用。
 【分歧】   对于遭受天灾的吴某是否需要偿还房贷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房屋已经损毁,银行的抵押物灭失不影响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吴某在法律上仍有偿还房贷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房屋已经损毁,不需偿还银行的贷款。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吴某向银行贷款买房,和银行形成了借贷关系和抵押担保关系。吴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除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这两份合同属于“主从关系”。虽然因为台风导致房屋标的物损毁、灭失,从而可能导致“从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终止,但不影响贷款合同这一“主合同”的有效性,吴某作为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面对自然灾害,国家也会给予受灾群众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政策。2008年汶川地震时,央行和银监会就曾下发通知,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所以,受灾群众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受灾情况,请求出台政策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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