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1-01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可以反悔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

私下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

达成了和解协议

但后期发现伤势较重、赔偿金额少

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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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法院审理的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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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

项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

与步行过马路的魏某相撞

导致魏某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

项某负事故全责

魏某无责

 

事故当天魏某住院治疗

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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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

项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与项某、魏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

魏某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 43500 元

并约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

就魏某的交通事故

保险赔偿义务即履行完毕

项某、魏某不得以任何形式

要求保险公司另外履行

其他任何赔偿义务

2022年9月7日

保险公司支付魏某43500元

 

此后魏某发现自己伤势较重

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

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分别评定为150日、90日、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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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

魏某以“保险公司故意隐瞒

其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

造成其重大误解

才签订了协议”为由

将项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前述和解协议

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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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的和解协议是

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对原告损失的赔付

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的

未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充分告知

魏某构成伤残的可能性

未计算由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增加的费用

在协议中约定赔付的数额为43500 元

而法院核定魏某的实际损失达14万余元

两者相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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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

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

导致结果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魏某请求撤销上述和解协议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保险公司

在已支付43500元的基础上

另需向魏某支付9万余元

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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