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10

我所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高度重视长治市律师协会下发的《关于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工作和律师职业道德》文件,组织全体律师于2018916日召开会议,并认真学习了办案的有关指导意见。
为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扫黑除恶案件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指导职责,我所制定了以下规定,要求各位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具体如下:
 (一)受理案件审查制度。律师受理扫黑除恶案件后,应核实委托人与涉案人的近亲属关系,留存相关近亲属关系证昵。严格依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依法、合理处理与要托入关系,在发生重大分歧或委托事项存有违法情形时,及时沟通协商或解除委托关系。
 (二)请承报告制度。律师受理黑恶势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曰内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律师协会请示报告,案件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总结。
 (三)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律师所办理案件及时全程掌握,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意见。遇有重大复杂的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指导委员会请示报告,指导委员会应会同刑事法专业委员会等部门、专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指导、参考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四)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何富民主任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要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未严格依照受理、请示集体研究等制度开展工作,存在不报、漏报、瞒报等情形,律所主任应承担责任。
    通过此次学习,我所律师懂得了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领导安排代理辩护的扫黑除恶案件,我所律师要全力配合。全体律师进一步充分认识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法律、法规等刑事司法政策,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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