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2-24

退回无工作时派遣单位发工资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依法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出现之一情形的,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如果被派遣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将其退回。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规定》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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