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08

5月4日是新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首个工作日,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第一个工作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5月4日当天全国各级法院行政一审共登记立案2000多件。而2014年全国法院工作日日均行政一审立案600件左右,2015年4月份全国法院工作日日均行政一审立案1132件。5月4日当天行政一审案件立案数量,是同比3倍左右,与今年4月份相比也翻了近一番。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行政案件立案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案件立案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如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受理案件门槛降低,并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立案登记制度,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越级起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些规定都将有助于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真正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提前积极出台了相应配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指出,首个工作日的情况也表明,少数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尚不熟悉,错误理解“民告官”,将上级法院和党委等也列为行政诉讼被告,各级人民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强释明,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等问题,也要依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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