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11-17

申诉案件由律师代理的不可替代性
 
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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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申诉案件代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司法活动更具有公信力,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信法、用法、守法的法治观念。

    近日,中政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党中央的该项决策部署为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现象频频发生。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生效裁判,不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受“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错误观念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始终不服判息诉,把自己无理的申诉说成有理,甚至以上访为生活常态,企图从缠访闹访中获得额外利益。司法实践中,申诉难、申诉乱、申诉不断等问题较为突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是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律师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律师参与申诉案件的代理,能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有效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并能权衡案件利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客观理性面对诉讼结果,使申诉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参与到申诉当中可以很好地判断到底是属于申诉还是普通的信访,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哪种错误;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是否会受理等。如果确有错误的,能精确地找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使诉争更加明确,可以避免因为超过时限而使申诉无法受理,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具有职业沟通的便捷性。律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律师与法官均为法律工作者,有着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语言。因此,律师可以架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引入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能够有效沟通,消弭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成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桥梁优势,实现律师在化解信访案件中的依法说服信访人罢访息诉、支持信访人将信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支持信访人提出司法救助、给政法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四方面作用。

    律师具有第三方的中立性。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往往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可以帮助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是否公正作出理性判断。案件的申诉审查和办理过程会因为律师的参与,程序更加规范、诉争更加明确、说理更加透彻,同时也可有效消除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对抗,及时化解信访老案难案。

    律师在申诉案件代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司法活动更具有公信力,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信法、用法、守法的法治观念。

    一是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涉诉涉访有序分离。对法院的终审裁判,不得因当事人的无理申诉而随意提起再审,坚决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防止案件终审不终;对因申诉和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后作出的生效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错误的,要依法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不得因当事人无理继续申诉而反复提起再审,防止案件该结不结;对属于司法机关职责范围的涉诉信访,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依法终结,信访部门不再插手处理。

    二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诉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律师参与案件的申诉代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有利于纠正个别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则体现出司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司法的亲民性,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力度和救助弱者的情怀,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和进步。

    三是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当代社会治理及司法改革的重点则是推动非诉讼机制的发展和应用,以多元化机制和协商理性重构社会的纠纷解决文化。”律师参与申诉案件的代理对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对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申诉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甚至制造事端或谋取非法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律师是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通过中立第三方参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让当事人真切感受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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