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9-04

【报销工伤保险流程】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工伤职工申请待遇审批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方。

(5)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专科或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工伤待遇的变化和停止】

1、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

(1)分立、合并和转让。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承包经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借调。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破产。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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