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长沙一名49岁的环卫女工在代替姐姐清扫街道时严重中暑,送往医院抢救仍不幸身亡。当地环卫局称由于该替班女工没有与环卫所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放心保赔偿。临时工权益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确认工伤先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制度,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从而导致受伤、致残或死亡时,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近亲属支付一定的物质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受到的伤亡才能被确认为工伤。首先,主体上,受到伤亡的应当是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受到伤害的自然人应当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因工作原因造成,具体而言,劳动者受到的伤害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是因工作相关的原因造成。

  从上述工伤保险赔偿的适用条件即可看出,只有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所受伤亡才有可能被确认为工伤,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确认工伤的前置程序。

  常见的三种非正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

  在工伤认定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相关社会保险,在劳动部门备案的正规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一般都能得到良好的解决。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种种原因,未达成正规劳动关系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容易产生纠纷。

  非正规劳动关系大致包括三种,一是因主观原因造成,如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主观上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由于劳动者采用故意捏造事实等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二是因客观原因造成,如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疏忽大意,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用工。

  2011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了两种非法用工方式,一种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非法用工中造成劳动者伤亡的,由该单位向伤亡劳动者支付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除法律规定的非法用工外,其他非正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存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规定。

  临时代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其具备劳动关系构成的一般要件,但又区别于劳动关系。其构成要件为,一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用人资格;二是劳动者已实际履行了劳动给付义务,即劳动者将劳动力实际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并在其指挥下进行劳动;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四是双方意思表示明确,通过行为或口头的形式对相互间获得劳动权利与义务的目的达成一致;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临时代工中,若临时代工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相互间获得劳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否则不能适用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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