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5-09

我所辩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x月x日,被告人xxx驾驶晋xxxx号面包车,超载被害人路某、刘某、翟某等13人到某县某村山上作业,车辆沿村村通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中,因被告常某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坠入16.2米深的山沟下,致路某等3人死亡、呼某等2人重伤、马某等4人轻伤和车辆损坏。经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办案思路
 
2014年x月x日,我所受当事人常某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何律师在开庭之前多次接见当事人认真的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体现出来的有利证据做出了为被告常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讯问笔录及证人常某、申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常某主动联系其弟弟和周围的群众让其拨打120、110电话并主动对车内的受伤人员进行施救。
 
二、本案被告人常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认罪态度及平时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有领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常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常某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常某平时表现较好。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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