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9-03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孩子随一方生活,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更改,对方则要求将孩子的名字改回来,否则不负担抚养费,那么这种情况怎样解决呢?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子女的姓名更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种做法也与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

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两个司法解释。

一是1951年2月28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

二是1981年8月14日级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指出:傅家顺(女方)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方(原夫)的同意,单方决定将陈昊彬(子)的姓名改为傅伟继的作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方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须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父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任令恢复原姓氏。从上述司法解释及意见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其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其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另外,这种做法与我国传统习惯冲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母)姓氏是违反社会习惯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的。

所以说,夫妻离婚后,尤其是女方不要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子女的姓名更改,否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还将会得到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当然,男方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的做法也是不对的,这是两个法律概念,应分别解决,错误是不能攀比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做法是不适当的,你可以起诉她要求改回孩子的姓名,但不能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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