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原告:卢某某

  被告:卫某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0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入赘被告家中。2001年6月20日生育女儿卫……。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7年9月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08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贵院诉请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12月原告再次向贵院诉请离婚,贵院开庭审理后,以(2009)园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告为了解脱这痛苦的婚姻,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第三次向法院诉讼离婚。

  庭审过程:

  开庭时,双方紧紧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分割多少共同财产展开激烈辩论。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无和好可能的,即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能对原告公积金16万、共同财产50万及其他共同债务30万予以平分。但被告上述要求均被本律师驳斥,因为被告并无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存在。后,休庭后,经法官的耐心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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