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3-07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与保护对象
    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热暴力与冷暴力(精神折磨与残害)。
   保护对象一般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婚外同居关系,这并不是说要保护非法同居关系而是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与司法的平等保护及尊重基本人权。
二、家庭暴力的告诫书制度(行政保护)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些基层组织有权监督加害人的权利。
三、家庭暴力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具体内容: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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