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24
诉讼离婚注意事项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何富民律师、刘义峰律师著
我们不主张轻易离婚,但也不反对不幸婚姻的解除。近年来,婚姻案件不断增加,诉讼离婚的数量不断扩展。离婚的种类也多种多样。我所结合已经发生的当事人咨询、委托代理的离婚案件作如下分章节讲解:
第一章 诉讼离婚需向法院提供的资料
1、诉讼离婚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的基本证件及证据:结婚证、身份证、财产及子女的证件资料。2、法律文书:离婚起诉书、支持离婚事实的证据、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证据、财产分割的证据。
这是需要向法庭提供的证书、法律文书和证据。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到司法解释三。我们今天把相关法律提供给大家。并作简单的分析。
一、离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这就是离婚自由的规定。
二、准予离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特殊条件---军婚和哺乳期男方离婚要求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敬请关注第二章(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欢迎访问我所网站:www.changzhi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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