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易引发纠纷。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崔彦军律师特提示广大民间借贷从业人员应注意下列法律风险。

  一、借贷手续要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据,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二、借贷用途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借贷要合法,主要是指借贷用途要正当,否则,出借人不仅得不到还款,反而要受到行政、民事的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若一方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

  三、借贷利率要适当。《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四、借款催收要及时。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六、借贷保证要具备。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七、公证。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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