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8-07

该文章系本所刘义峰律师原创,欢迎转载。 请注明出处。

一、      解释从2015年9月1日起生效。

二、      更新了概念,除经银监会批准的具有贷款职能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不适用外,其他的主体之间一律适用。

三、      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借贷债权的,要提供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债权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姓名,那谁持有、谁(可以)主张,但是经债权人抗辩、法院审查,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除外。

四、      借贷的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先补充协议,再运用系统解释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五、      关于有保证人的借贷关系,仅起诉借款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就必须追加借款人。如果是连带保证人,一般也要追加;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可单独起诉担保人。

六、      立案后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如果不是同一事实的,分别处理,移送或审判。

七、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是借款人实际上对借款有支配权时,才认为合同生效。

八、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生产经营所需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原则上认定为有效,但具备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与本解释1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除外。(如高利转贷、企业借款和职工集资款转贷违法犯罪活动的,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

九、      普通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以基础法律关系处理。

十、      保证人身份确定要明确,否则对方不认可的无效。

十一、企业借款,以用途确认,不以名义确认。

十二、利息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如无约定,原则上认定为无息借贷,其他主体之间的借贷为有息借贷;利息分为二线(24% 、36%)三区(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逾期利息也不得超过24%,但是,逾期利息无约定按6%计算,也可以按借期内利息计算。
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24%,超过的,法院不支持。
自愿支付利息,利息超过36%的, 支付后不得要求返还,超过36%可以要求返还,损害公益的,可以要求返还。

十三、对于提前还款的问题:原则上可以并按实际借期支付利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网络借贷平台(P2P),如果只提供中介信息服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提供担保的除外。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