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9-03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最主要体现在第七十六条中,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很明显,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并非只需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章的过失行为即可,还必须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显然,该规定与过错推定理论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所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是指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主要表现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自我伤害行为、“碰瓷”诈骗以及其他骗保行为等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具有故意,则足以表明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失哪怕就是重大过失,也一概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专门性法律,与《民法通则》属同一法阶上的特别法、新法,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优先适用。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过错责任赔偿的规定。即只要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客观上也确有其合理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是在确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时,应认识到他们处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这类人违反交通法规,如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与机动车驾驶员应负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机动车正常行驶中驾驶人负有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在发生险情时负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的结果回避义务。在行人突然横穿、跨越隔离栏杆时,驾驶人因张望他处、注意力分散而未及时发现,因此未及时采取减速、紧急刹车或转向等措施,以致事故发生,驾驶人属于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虽及时发现,但未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致交通事故发生,属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而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在考虑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所负责任的性质、应尽注意义务的强弱以及在其他方面(如过失相抵时需考虑的各种要素)等状况进行分析后加以确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几乎都是因为机动车方本身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以及驾驶员未能履行特殊注意义务、采取应急措施不当等因素所致。

对一般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他们不掌握危险工具,其行为一般不会给机动车一方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法律虽然同样要求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在无过错责任中,决定损害大小的是损害原因力之强弱,并非过失程度之轻重。过失程度如何,仅为判断原因力强弱之参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存在重大过失,但其违章行为一般只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或者条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不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民法原则,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同时,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自己损害,亦应由自己负担该项损害。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样处理,客观上也可促使机动车一方谨慎驾驶,刺激他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事故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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