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3-04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检察阶段的作用
新刑诉法实施后我所律师通过实践,总结出律师在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针对性的做好以下工作:
一、复制案卷
这是我们律师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刑诉法对律师最为得力的工作支持之一。
在这一阶段,我们有了看到公安机关卷宗的权利且得到了保障。我所去到的检察院都实现了让律师复制案卷的工作。这让我们律师很是欣慰。
二、根据卷宗资料审查对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从而对需要请求检察院办理的事项,如:公安机关侦查卷中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瑕疵,诉讼证据是否存在问题。
三、向检察院提出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是应当接收。这就意味着,我们律师的意见从法律的角度给与了重视。
我们在办理这一阶段的案件过程中已经成功实施了多起案件。效果挺显著。值得推广。
附:申请书范例。
要求进一步侦查×××涉嫌抢劫罪一案部分案情的申请书
××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民泽智事务所受×××亲属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涉嫌抢劫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侦查卷宗。为利于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客观公正的处理本案,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5条、52条的规定,对本案卷宗所反映出的案情疑点提出进一步侦查的请求,望贵局依法办理。
   一、阻拦×××的人到底是不是×××?
实施者×××对现场的人的供述:
1、×××说:“年龄七十岁左右的人,身材较瘦,园脸,下巴留着胡子,脸色发黄”
2、×××说:“是一个老头,有七十岁左右岁,就是修理店的主人,前段时间我来修理店时就见过他。”
     本案报案的自称阻拦偷车而被打的人却是年龄为22岁的年轻人×××,长脸、没有胡子。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
通过阅读卷宗,受害人×××及其家属×××描述在发现车被盗后,×××去阻拦被打。后座的人抓住其耳打其头部。驾驶坐的人用脚将其踢出车外。
我们认为上述事实不客观:
1、后驾驶室上坐的人如果抓其左耳很是正常,但如果抓其右耳既不顺利,也很难做到。
    2、我们做了现场演示,认为除非有特异功能,否则一般人在驾驶室的位置坐着,这时要想提起腿来踢出一个在副驾驶室上的人是不可能的。
    3、×××当时的位置在什么地方?只有车的右前门开着,又是晚上六点多,在能见度极低的情况下,×××都看不清对方面貌,站在车外的×××是怎么看到车内发生的一切的?
   纵观本案案情事实,我们认为:本案一开始受害人报案时虚构被偷车的质量,隐瞒车辆电子遥控器取得的方式,上述情况已经在公安机关侦查询问的过程中基本得以纠正。但我们认为:×××是否当时去了现场,是否因为阻拦偷车被殴打过,去现场的人是不是×××,上述疑点,显然卷宗所有证据无法排除。如果本案阻拦偷车的人不是×××,因用力拽车辆遥控器而闪出车外,那么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事实就不存在了。故,作为×××的辩护人,我们请求你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案情疑点做出补充侦查,根据客观的案情事实得出罪与非罪的结论,以便正确处理此案。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富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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