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27

一、学校主要事故类型

1、运动伤害 (最多)

2、课余伤害(最易引起纠纷)

3、上课期间伤害(最需注意)

4、校外活动伤害(最有影响)

5、上学或放学伤害(最不好管理)

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1、学校方面的原因。包括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或设施不当;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校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校搞创收活动

2、学生方面的原因。包括: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不可抗力因素;学生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低;学生中途离校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 73 条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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