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两个月前的一天中午,小学生小朱被发现在一个河段内溺水,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属起诉学校管理人和管理河段的水务局索赔47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朱先生夫妇共同诉称,他们育有一子小朱,就读于顺义区某小学四年级。2013年6月14日12时许,小朱在顺义区一个桥下被发现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他们认为,小朱在小学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管理人胡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水务局作为出事河段的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导致悲剧的发生。他们因此将胡某、水务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水务局辩称,他们在出事水段设立了防护栏及“请勿游泳滑冰”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赔偿。

  胡某则称,小朱溺水时是在中午放学之后,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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