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23

案情简述
2012年xx月xx日,被告长治市某某有限公司因支付石料款与原告xx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670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借款利率为9.6%,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被告长治市xx有限公司与原告xx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且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100%的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同日,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特别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xx银行分别于2012年xx月xx日将借款1300万元,2012年xx月xx日将借款3700多万元发放给被告长治市某某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xx银行多次向被告长治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xx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张某送达了《债权确认证明书》、《xx银行担保确认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被告也签字确认。截止2019年xx月xx日仍剩余借款本息2100多万元未归还。
办案思路
2019年8月份,我所何富民律师、武昊律师接受xx银行的委托,介入案件诉讼后,多次与法院、当事人沟通,积极协调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各部门,并协调长治市征收部门,做到了从立案到开庭只用了30日,保证了案件及时尽快完结。
代理意见
一、依法判令被告长治市某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截止2019年xx月xx日借款本息2100多万元,并自2019年xx月xx日起以1500多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收逾期利息。被告长治市xx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借款本息2200多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
二、被告xx有限公司、王某、张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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