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12

案情简介
被告人石某分别于2019年4月底一天下午、2019年xx月xx日晚上,两次容留同事任某、付某以及xx村村民王某三人在其位于平顺县xx地方的个人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筋”。xx检察院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办案思路
2019年xx月xx日,
我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武昊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何富民、武昊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参加了一审诉讼。并提出了石某做有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一、石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
二、石某系初犯、偶犯。
三、石某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伍仟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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