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3-13

两名乘客为图方便坐在装满饲料的货车车厢上,不料货车翻车致乘客当场被压死,后死者家属以受害人系“第三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受害人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05000元,被告陈生明赔偿231986.61元。

  2013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陈生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厢上乘坐张华兴、张平辉)装运饲料从于都县罗江乡方向驶往小溪方向,行至金沙公路一下坡弯道路段时,轻型厢式货车制动失效,在失控碰撞涵洞帽缘石围墩后,翻出道路左侧下,并导致整个车辆底朝天,车上的饲料全部翻出,并压住张华兴、张平辉,造成张华兴、张平辉当场死亡,车辆、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生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都县交通运输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华兴、张平辉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生明,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后,被告陈生明为死者张华兴家属垫付了费用10000元。2013年6月9日,死者张华兴家属与于都县交通运输局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死者张华兴家属就剩余损失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张华兴乘坐在货车的车厢上,系车上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翻车,致使张华兴及车上的饲料从车箱内甩出,造成张华兴当场死亡,受害人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两名死者,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为另一死者预留一半即55000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